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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卫生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0 14:45:44

一、机构职能类
(一)单位基本信息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富宁县新华镇团结社区新华街47号,邮编663400,电话(传真):0876—6122840。
电子邮箱:ynfnfy840@163.com
主要职责:富宁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3、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管理本院的执行工作;
    5、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业务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
    6、搞好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7、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法律。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领导成员基本情况 
石  波(党组书记、院长)  主持本院全面工作,分管政治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工作。
苏朝平(党组成员、副院长)  协助院长工作,分管纪检组、监察室、执行局、法警大队工作。
黄政开(党组成员、副院长)  协助院长工作,分管办公室、研究室、审监庭和扶贫工作。
唐应林(党组成员、副院长)  协助院长工作,分管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剥隘法庭、睦伦法庭工作。
贺良祥(副院长)  协助院长工作,分管刑庭、行政庭、工青妇、老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陆  玫(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协助分管领导抓好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主管政治处工作。
卢金贵(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协助分管领导抓好觉廉政建设,主管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黄祖达(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协助分管领导工作,主持办公室工作。
(三)内设机构职责分工
   富宁县人民法院内设13个职能部门(不含人民法庭)。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及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印制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资料、接待等工作;负责其他应由办公室办理的工作事宜。
    2、政治处
    主管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评先创优、立功创模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办理本院人员的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社会保障、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统计上报人员编制和人员情况;协助组织部门考察干部人选,协助县委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依据《法官法》、《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办理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晋升和法警的警衔评授及管理。负责制定、审核干部培训、教育计划;负责联系本院机关党群组织工作。
3、立案庭
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和登记立案;包括本院受理的各类一审、请示案件、执行案件;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可能有错误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依法审理管辖异议和争议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核算和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证据保全,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负责本院信访接待工作、处理非诉来信来访,办理本院“院长接待日”事务。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
    4、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5、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产、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相邻关系、农村承包、个人合伙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
    6、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买卖、借款、存单、票据、信用证、保险、知识产权纠纷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审判企业承包、兼并、破产案件;审判租赁、承揽、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等纠纷案件。
    7、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审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8、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9、执行局    .
    依法执行本院法律文书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行政审判庭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对执行过程中依法需要裁决的事项进行裁决,依法执行诉讼保全的裁定,负责执行工作的调研。
    10、研究室
    办理本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起草审理业务的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司法统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和司法建议;负责对法律文书评选和编辑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院的综合治理、依法治院工作;办理其他应由研究室负责的工作事宜。
    11、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
    对本院财务、诉讼费、装备、审判法庭及人民法庭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制定规划和可行性报告。负责本院诉讼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工作和有关部门补助本院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本院枪支、服装、装备等专项物资的统计,分配、管理;负责本院基本建设规划、计划、项目的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及国有资产;负责本院车辆的使用安排管理、维修。
    12、监察室
    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本院及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制定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本院的廉政建设教育工作。监察室与纪检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13、司法警察大队
组织和管理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条例、规定、办法,检查本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机关警卫、法庭警卫、押解人犯工作;参加本院有关庭、局的案件执行工作。
二、法律依据
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全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收费项目
(一)、项目名称: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8、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0、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1、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2、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四)办理机构:立案庭
四、工作动态类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刑事案件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为四十五日,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二十日;民事案件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为六个月,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三个月;行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申请执行案件中属裁判案件的审限为六个月,属于非诉案件的为审限为三个月。

 

富宁县人民法院
二○○八年四月八日



作者:佚名 审签: 文章录入:俞青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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