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一)政策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输〔2023〕13号)等规定,富宁县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牵头起草了该实施方案。
(二)目的。为引导和规范富宁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车”)的经营活动,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
二、主要内容
结合富宁县的实际情况,实施方案的内容集中围绕车辆投放、管理机制、退出机制等三个部分。
(一)车辆投放。投放配额中明确了投放范围、投放总量及投资规模、投放地点、投放周期及企业准入资格。投放条件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在经营准备、投放车辆要求、经营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方案明确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实施步骤。
(二)管理机制。管理单位职责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建、发改、市监、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及新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能职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建立共享单车投放机制,统筹全县非机动车停车位,规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并指导建设停车设施;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侵占城市道路经营、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统筹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配额,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定期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配合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区域划定、投放总量测算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位规划设置、投放总量测算、停放管理、运营服务考评等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运营企业必须承担运营服务管理和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三)退出机制。准予备案的运营企业,在富宁县城区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期间,出现不良的经营行为,由备案机关终止企业在本县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企业退出运营。
三、政策意义
(一)优化城市交通结构。通过引入共享电动车项目,可以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升公共交通接驳效率,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二)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共享电动车作为一种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能够满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需求,提升市民出行体验。
(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该实施方案的出台将引导和规范富宁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行业自律和市场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