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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发 (2002) 38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昆单位: 现将《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推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是省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重要任务。实现对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序流动,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经济结构趋于合理、完善。为此,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势在必行。 为确保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地发展,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防止产权交易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和预防不正之风及腐败现象的发生,凡我省公有产权(包括国有和集体)的交易,都必须按照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省监察厅应会同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体改办)就此作出具体规定。国有资产出让的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体改、财政、工商、监察、国土资源、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此规定的贯彻落实。 在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办反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公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有产权(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自愿、有偿、等价、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体改办)是全省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产权交易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对全省产权交易及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政策性指导; (三)审批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 (四)协调省级产权交易中的问题; (五)依法监督检查产权交易规则的实施、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第六条 省财政、工商、税务、监察、国土资源、法制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体改办共同做好产权交易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云南省产权交易中心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并对全省产权交易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履行相关职责,在政府监管下实行自律管理的中介机构。 第八条 云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应制订中心章程并报省体改办备案。 第九条 需要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地方,由当地政府报省体改办批准,所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由当地政府管理,接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在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须持有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的《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交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积极为非公有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条件及审批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双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所交易的产权超过占有国有资产量一半以上的须经主管部门或出资者同意; (三)企事业单位出让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以及《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出让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由国家专营,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出让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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