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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省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8 9:12:46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帮助其完成学业,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有力保证,是实施科教兴滇战略、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的有关规定,切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无力承担寄宿伙食费的学生进行补助,帮助他们解决上学寄宿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保障他们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从2007年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扩大到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城市学校中农村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对藏区、7个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及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学生给予重点保障。

      第三条  城市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由各地按照统一标准承担解决。各地教育部门负责核实学生人数及资格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四条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采取经费分担办法。分担比例为,昭通、文山、德宏、怒江、迪庆、临沧所需经费全部由省级承担;迪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承担;保山、丽江、思茅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80%,州(市)承担20%;楚雄、版纳、大理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60%,州(市)承担40%;红河、曲靖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50%,州(市)承担50%;昆明、玉溪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自行承担。

      州(市)财政承担部分原则上由州(市)级财政负责。如确需要建立州(市)、县分担机制,由各地自行制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

      第五条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由原来的小学150元,初中250元,提高到小学250元,初中350元,全省统一执行。

      对7个人口较少民族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小学300元,初中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41所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年)小学300元,初中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年)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3个迪庆州藏区县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每年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县寄宿学生数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补助人数,并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补助人数和补助标准将资金下达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州(市)在接到省级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将本级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连同省级资金一起下达各县。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7个人口较少民族寄宿学生、41所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寄宿学生生活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生活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拨入县级财政开设的“XX县/市财政局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财政安排的生活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资金调度方式拨入各州(市),再由各州(市)将省级和本级承担的资金下达各县开设的“XX县/市财政局地方专项资金”特设转户;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费资金由省级直接拨款到学校;迪庆州3个藏区县学生生活费通过年终决算补助各地。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7个人口较少民族寄宿学生、41所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寄宿学生生活费资金列入“2300205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支出预算科目,通过转移支付列各地支出;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费资金列入教育支出相关科目,列省级支出,地州不记指标。

      第七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实行补助券管理,省级将统一印制《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券》(以下简称《补助券》,格式详见附件一),根据补助人数分配各县(市、区)。

      学生(家长)持《补助券》回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回学校。《补助券》正券由学校保管,副券由县(市、区)教育局保管,学校按学期凭《补助券》与县(市、区)教育局结算。

      第八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对享受生活费补助学生人数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受补助学生人数变动情况,逐月将应补助学生人数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专款后要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应补助学生人数,按照相应的补助标准逐月拨付补助资金,确保补助生活费的及时发放。县本级若安排有补助资金,在拨付补助资金时,要连同本级承担的补助资金一并进行拨付。因个别学生人数变动造成的生活费结余可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调整安排给其他符合享受生活费规定的学生。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生活费补助资金后后,应于学期内每月10日前,连同本级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确定的享生活费受补助的学生数、补助标准,及时将资金拨付各学校。

      第十条  学校根据下达的补助人数指标和补助制度规定,确定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学生姓名、标准要按规定期限在学校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学校对生活补助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将补助资金如数发放给受补助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加强对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补助资金是否按时拨付到位,包括州(市)、县承担资金到位情况,是否真正落实到符合规定的贫困家庭寄宿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生活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截留、挤占、挪用生活费补助资金。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生活费补助资金、挪用生活费补助资金等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省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实施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措施和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文章录入:农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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