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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宁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1 17:44:00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农技协)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农技协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使农技协在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技协,是指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组织起来,以农户为基础,以产业为依托,以富民为目的,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农村经济联合组织。

       第三条  县科协是农技协的业务主管部门,涉农部门、当地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农技协的管理、指导和扶持工作。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农技协的登记机关,对达到登记条件的农技协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登记,对条件尚未完备的,应允许其成立、存在和发展,待条件具备时给予登记。
    第五条  县科协负责对农技协的指导、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指导农技协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帮助制定农技协总体发展规划,规范农技协的管理,指导农技协开展有利于提高会员素质和农村科技进步的各类科技活动,组织开展协会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负责农技协的年检、认定与档案管理;
       (四)表彰、奖励在推进农技协建设和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组织农技协科技人才队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晋升;
       (六)负责农技协的综合统计、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组织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农技协实施统一审批和分级管理的办法。全县农技协(农研会)统一由县科协审批。成立前的筹建工作由乡(镇)科协和挂靠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组建后开展活动的指导工作由县科协和所在乡(镇)科协共同负责。
    第七条  规范农技协的管理应突出做到“五个好”。一是选定一个懂生产、会管理、能带领会员致富的好会长;二是制定一个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好章程;三是健全一套规范、实际、实用的管理制度;四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能体现会员、协会、公司利益的好机制;五是培养锻炼一批敢于创新、开拓市场的营销队伍。
       
       第八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退休、辞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有志于从事农技协工作的人员创建、领建农技协。
    第九条  鼓励、支持农技协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企业联合进行资源开发,技术攻关,组建公司或其它联营形式的经济实体。
       
       第十条
      农技协的审批、认定条件:
       (一)有市场前景好的产业支撑;
       (二)有经济实体;
       (三)有发起人;
       (四)会员人数达30人以上;
       (五)有固定的办公和活动场所、组织名称、试验示范基地和必要的流动资金,有自已的品牌或优势产品;
       (六)具有一定的技术队伍、创新能力和市场营销队伍;
       (七)达到或具备“协会+公司+经纪人”的组织模式或“好品种+订单”的经营形式,组织农村生产,带动农民增收。
       (八)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农技协的组建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协会+公司+经纪人+农户”的标准和要求组建,由乡镇科协或筹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县科协审批,乡(镇)科协管理;
       (二)至少由3人以上的带头人发起并成立协会筹备小组,制定协会《章程》,发放和收集会员入会申请书(表),填写自愿加入协会的农户花名册,向县科协提出申请;
       (三)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表)、《章程》草案、办事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会员花名册;
       (四)召开成立大会时应首先确认会员,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
       (五)报县科协、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农技协及其创建的实体开展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
       (二)尊重知识产权,保守国家机密;
       (三)开展活动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及破坏生态环境;
       (四)严格禁止以协会名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五)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不得强迫命令和行政包办;
       (六)严格按照程序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农技协及其经济实体可以申请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发展项目,可以申请新技术成果认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扶持资金、奖金。


       第十四条  农技协及其经济实体在申请办理认定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损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的,由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并通过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追缴其非法所得,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侵犯农技协及其经济实体经营自主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创建农技协,不受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限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文章录入: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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