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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1 17:49:00

    2001年1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是富宁县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富宁县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富宁县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县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乡(镇)科协组成。是文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份,业务上受文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富宁县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条 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县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友好交往。
        第十一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科技培训工作,办好农函大,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十二条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普作品。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四条 探索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管理模式。

        第三章       全县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县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由全县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乡(镇)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全县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条 全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全县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议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3、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4、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5、批准全县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县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名誉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产生,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授予为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领导人以名誉或荣誉称号;聘请有关党、政部门的负责人为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四章    全县性学会

        第二十四条 全县性学会是以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的,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加入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县性学会的基本条件:
        1、承认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县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3、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4、不与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5、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6、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全县性学会,向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并依法登记后,即为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全县性学会接受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决议,承担并完成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全县性学会申请退出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全县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全县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所在业务部门领导。

        第三十条  全县性学会凡严重违反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县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或者除名。

        第五章 基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一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村科普分会受同级党委领导,业务上受县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联系和指导村民委科普分会和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决定本乡(镇)、本村民委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事项和任务。

        第三十三条 在科技人员集中的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科学技术协会是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中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业务上受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四条 厂矿科协及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工作报告,选举委员会。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县、乡(镇)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协会对其专兼职工作人员按照挂靠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九条 县、乡(镇 )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单位资助;
        3、团体及个人捐款;
        4、会费;
        5、企、事业收入;
        6、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 县、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学会的经费、资产及有关部门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富宁县科协。

        第四十五条 全县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章程。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当地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富宁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文章录入: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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