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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搬迁度汛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目前国家现行政策中没有规定库区移民在实施搬迁过程中发放临时搬迁度汛生活补助费及有关标准,但考虑到库区移民在搬迁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经多次与业主协调,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标准,最终确定每人每月按180元发放移民临时搬迁度汛期间的生活补助,发放期从临时搬迁之日起至2005年12月止,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移民未能按进度要求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永久房建设任务,多数移民仍将在临时房中度过一段时间。为解决移民群众的实际困难,经多方协商,同意从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止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对临时搬迁的移民群众给予补助。此标准参照了国务院审定的四川瀑布沟电站移民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
随后,县委、政府根据库区消费水平较高的实际,经过请示上级和多方争取,决定从2006年3月份起至6月份,将移民生活补助费从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150元,并在每月20日前足额发放到位。增加的100元,有50元是州政府从民政救济金中列支,有50元是由县上以贷款的形式列支。2006年5月24日,州委书记张田欣专程到富宁库区调研后,又决定把发放时间延长到2006年12月,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不变。
2.哪些人符合享受临时搬迁过渡生活补助费?
答:根据《关于做好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移民临时搬迁过渡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富政发[2006]39号)规定,以下人员符合享受临时搬迁过渡生活补助费:
一是2005年4月30日前,正常出生和婚嫁户口已迁入库区的移民。二是2005年4月30日前,随干部职工到剥隘生活的家属,原户口在库区的,可享受正常的移民临时搬迁过渡生活补助。原户口不在库区的,不管户口转入街道、农村或机关单位都只能按照机关干部职工家属发放标准给予补助。三是1999年9月20日《停建令》下发前,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在册,目前在外读书的移民子女。四是1999年9月20日《停建令》下发前,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在册,现已释放并回库区生活的“两劳人员”。五是1999年9月20日《停建令》下发前,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在册,现已复员、退伍军人到库区生活的 (政府统一安排工作的除外)。六是1999年9月20日后至2005年4月30日前,婚嫁出库区,户口没有迁出库区的移民。(详见附件 )。
3.库区居民是否有个人安置补助费?
答:根据现行的国家水库移民政策,百色水利枢纽水库移民搬迁安置概算中,移民的补偿投资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用于生产安置)、基础处理费(用于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个人财产补偿(用于建房等生活安置)和搬迁补助费等,有关补偿标准均已全部向移民公布,没有另外的个人安置补助费。
4.移民补偿投资概算项目包括哪些?
答:按国家和云南省的相关政策和规范,移民补偿投资项目包括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农村水利水电设施补偿费、移民安置新址基础设施处理费、移民安置搬迁补助费和专业项目迁建费。移民资金直接兑现到移民的补偿费中主要为零星果木补偿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和移民搬迁运输补助费。其他投资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审定的规划统一掌握使用。(详见附件)。
5.水库淹没区是否有青苗补偿?
答: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现行政策,没有淹没区青苗补偿的规定。淹没区的土地一般都是提前征用,待地上的庄稼收割后再蓄水。百色水利枢纽云南库区淹没区的土地是2005年上半年征用的,水库下闸蓄水是2005年8月底,实际淹没的时间是2006年上半年,因此淹没时云南库区228米线以下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地上的农作物不再属于补偿范围。(详见附件 )。
6.地方政府移民工作经费的来源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现行政策和规范,移民工作实施管理经费是法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在投资概算中是与移民补偿资金严格分开的。富宁县政府所派驻的移民工作队的工作经费是从移民工作实施管理费中列支的,不存在挪用移民补偿资金的现象。(详见附件 )。
7.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百色水利枢纽云南库区土地补偿标准经我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多年的争取,虽然比初步设计时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客观地讲仍然偏低。此问题我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和争取,希望能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希望库区移民充分理解国家的困难,在当前形势下按照已明确的标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尽快完成搬迁安置任务。
房屋和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范和物价水平测算的。由于剥隘的建材紧缺,物价上涨指数超过了预期。此问题也已经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希望给予解决,但目前只能执行已经确认的标准。(详见附件)
8.富宁县移民工作局办公大楼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建盖富宁县移民工作局办公大楼是移民工作的需要,其资金来源于移民机构开办费,此经费是经过国家审查的法定专项经费,与移民补偿资金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挪用移民补偿资金的情况。(详见附件)。
9.库区移民资金是如何管理和使用的?
答: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的移民资金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云南省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为了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文山州、富宁县对移民资金都实行了专户存蓄,专款专用,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办法,严格了审批程序,并定期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国家发改委稽察组2005年10月23日已对百色水利枢纽云南库区项目进行了稽察,对移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作了深入细致的检查,没有发现违规使用移民补偿资金的行为。(详见附件)。
10.移民户的闭路线、电话线、照明线路及自来水管如何进行补偿?
答: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的水库移民补偿政策,“三线一管”已含在房屋补偿费内,不予另行补偿。
11.移民补偿费是否能扣抵贷款?
答:不能用兑现给移民的各种补偿费扣抵个人贷款,已扣抵的个人贷款,必须退还;兑现给移民集体的补偿费一律不得扣抵集体或个人贷款,已扣抵的必须退还。
12.移民有哪些义务?
答:《国务院74号令》第15款规定,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和拒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13.移民按规定建设永久房有何奖励政策?
答:根据《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库区茅草房改造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富政发〔2005〕244号)、《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级领导挂钩库区困难移民户建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富政发〔2005〕251号)、《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移民建房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富政复〔2005〕268号)和《富宁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兑现集镇居民永久房建设优惠政策物资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富移指办发〔2005〕58号),移民按规定建房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1)库区茅草房改造项目资金采取先启动建房者先受益的办法,凡被列入茅草房改造项目实施范围的移民户,必须在2005年11月20日前启动永久房建设,方可享受4000元/户的建房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启动建房的由驻村工作队调整给本村的其他移民户,本村启动建房户数达不到分配指标数的由乡(镇)政府调整到其他移民村,本乡(镇)建房户数达不到指标户数的,由县扶贫办将剩余指标调整到其他乡(镇)实施。(详见附件 )。
(2)建房扶持资金采取先启动建房者先受益的办法,凡属于处级挂钩的库区困难户,必须于2005年11月20日前启动永久房建设,方可享受10吨水泥/户的建房物资补助。在规定时限内未启动永久房建设的由处级领导和剥隘镇政府调整给库区其他困难户。已享受茅草房改造或弱势群体建房扶持政策移民户不再安排处级挂钩扶持资金。(详见附件 )。
(3)2005年10月15日前启动建房的,每户奖励8吨水泥;10月16日至20日启动建房的,每户奖励5吨水泥;10月21日至30日启动建房的,每户奖励3吨水泥。从动工之日起25日内完成基础工程施工的,即可兑现。25日内不能完成基础工程施工的,不予兑现。购买水泥资金从集镇有偿出让宅基地收入中解决。
根据省州移民工作协调会议精神,农村移民户建房,按“民用、村管、乡批”的原则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建房的,由驻村工作队组织该村小组用部分林地、未利用地、牧草地补偿费补助移民,便于移民集中人力、物力建房。
进县城安置的移民户,属居民户的按居民户奖励办法执行;属于农村移民户的按农村移民户的奖励办法执行。
(4)在2005年11月20日前启动永久房建设的和平街、解放自由、临江一组、临江二组、仁爱路、公路边、胜利街等7个村(街道)移民户,经过11月21日检查组现场验收核定,除县处级领导挂钩的24户困难户外,共有99户移民户的永久房建设符合物资奖励优惠政策。每户统一补助建房资金5000元。符合享受10月30日前建房奖励政策的移民户,除奖励物资外, 同样享受11月20日前启动房屋建设的优惠政策。
凡享受优惠政策的移民户,经工作队检查完成基础建设后方兑现50%补助金额,完成一楼墙体的支砌后再兑现另外50%的补助金额。(详见附件 )。
14.偏远移民村红砖运费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富宁库区偏远村寨移民红砖运费补贴的批复》(富政复〔2006〕150号),剥隘镇边远移民村以剥隘新镇为起点,以10公里补贴0.04元为基数,每增加5公里增加补贴0.02元;者桑乡边远移民村以者桑乡政府所在地为起点,补贴标准与剥隘镇移民村相同。每户给予15000块红砖运费补贴,资金来源从总预备费中列支。(详见附件 )。
15.移民按规定建设永久房水、电费有何补助政策?
答:根据《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移民临时过渡期生活照明电费和永久房建设水电费补助方案〉的通知》(富政发〔2006〕132号)文件,移民按规定建房可以享受以下水、电费补助:
所建永久房为混合结构的,每浇灌一层补助水、电费各20元(半层分别为10元),按库区集镇规划建房最高为三层半的标准,每户最高分别为70元,超过规划建设层数的水、电费由移民户自已承担;所建永久房为砖木结构的,每户补助水费20元。
只有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永久房建设并搬迁入住的移民户(除三个试点村外)才能享受永久房建设水、电费补助(西京、百英因地质灾害问题延误永久房建设,补助费发放时间另行规定)。(详见附件 )。
16.库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如何规定?
答:根据《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移民实物指标淹没补偿标准的通知》(富政发〔2004〕198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表:
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征用土地补偿表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单价(元)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补偿单价(元) |
|
一 |
耕地 |
|
|
6 |
蕉园 |
亩 |
7869 |
|
1 |
水田 |
亩 |
15121 |
7 |
药园 |
亩 |
13369 |
|
2 |
雷响田 |
亩 |
8100 |
三 |
经济林 |
|
|
|
3 |
旱地 |
亩 |
7301 |
1 |
油茶 |
亩 |
4500 |
|
4 |
菜地 |
亩 |
9127 |
2 |
桐果 |
亩 |
4200 |
|
5 |
轮歇地 |
亩 |
3650.5 |
3 |
甜竹 |
亩 |
4400 |
|
6 |
田埂 |
亩 |
1080 |
四 |
用材林 |
|
|
|
7 |
地坎 |
亩 |
522 |
1 |
杉林 |
亩 |
2036 |
|
二 |
园地 |
|
|
2 |
松林 |
亩 |
2508 |
|
1 |
芒果 |
亩 |
7929 |
五 |
竹林 |
亩 |
3512 |
|
2 |
李果 |
亩 |
8889 |
六 |
薪炭林 |
亩 |
1756 |
|
3 |
柑橙 |
亩 |
13689 |
七 |
鱼塘 |
亩 |
11200 |
|
4 |
龙眼 |
亩 |
16729 |
|
|
|
|
|
5 |
荔枝 |
亩 |
18969 |
|
|
|
|
|
说明 :面积是指投影平面面积,单位为标准亩,坡地按坡度折算为平面面积。 |
17.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如何规定?
答:根据《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富政发〔2005〕175
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表:
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
项目 |
单位 |
补偿单价(元) |
项目 |
单位 |
补偿单价(元) |
|
一、主房 |
|
|
五、围墙 |
|
|
|
1、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620.00 |
1、砖 |
平方米 |
35.00 |
|
2、混合结构 |
530.00 |
2、土 |
20.00 |
|
3、砖混结构 |
402.00 |
3、竹 |
5.00 |
|
4、砖瓦结构 |
324.00 |
六、晒场 |
|
|
|
5、土瓦结构 |
262.00 |
1、水泥 |
平方米 |
25.00 |
|
6、木瓦结构 |
223.00 |
2、三合土 |
20.00 |
|
7、土草结构 |
190.00 |
3、竹木 |
10.00 |
|
8、其他 |
145.00 |
七、农副业加工设施 |
|
|
|
二、杂房 |
|
|
1、砖瓦窑 |
个 |
2500.00 |
|
1、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212.00 |
2、石灰窑 |
个 |
2000.00 |
|
2、砖瓦结构 |
184.00 |
3、榨糖棚 |
座 |
720.00 |
|
3、土瓦结构 |
89.00 |
4、沼气池 |
个 |
1500.00 |
|
4、木瓦结构 |
89.00 |
八、水利水电设施 |
|
|
|
5、土草结构 |
45.00 |
1、水池 |
平方米 |
100.00 |
|
6、其他 |
39.00 |
2、水车 |
座 |
大8000.00
中5000.00
小3000.00 |
|
三、猪牛栏 |
|
|
3、拦河坝 |
座 |
15000.00 |
|
1、砖混 |
平方米 |
90.00 |
4、微型发电站 |
千瓦 |
2500.00 |
|
2、砖瓦 |
60.00 |
5、抽水站 |
千米 |
3000.00 |
|
3、土瓦 |
40.00 |
九、其他补助费 |
|
|
|
4、土草 |
10.00 |
1、坟墓迁移补助 |
座 |
300.00 |
|
四、厕所 |
|
|
2、卫星地面接收器 |
500.00 |
|
1、砖混 |
平方米 |
132.00 |
|
|
|
|
2、砖木 |
100.00 |
|
|
|
|
3、木瓦 |
30.00 |
|
|
|
(详见附件 )。
18.剥隘集镇和随镇安置的移民永久房建设基础超深有何补助政策?
答:根据《富宁县人民政府对移民搬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审定<剥隘集镇永久房建设基础超深造价补助实施方案
>请示的批复》(富政复〔2005〕298号)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基础超深补助只针对随镇安置村(居)小组民居。机关单位和公共建筑设施执行施工合同条件,不含在本方案内。
(2)永久房建设基槽(坑)开挖深度超过2.50m以下的含规定放坡属于基础超深范围以相对标高±0.00算起,2.5m深以内的所有基础造价由建房户自行承担。
(3)对基槽(坑)超深部分的土方开挖量造价由县移民局从集镇市政基础设施费中补助,超深部分的毛石支砌体或砼体积造价由建设户自行承担。
(4)基槽超深部分的工程量认定必须以集镇建设组技术人员和工作队员签字认可为准,并在开挖完后,下料之前认定方可有效。
(5)基槽开挖土方补助执行标准为云南省(2003版)计价定额为准,土方按三类土套价。
(6)永久房基础超深补助待基础工程结束后或主体工程结束之前兑现结束。
19.移民永久搬迁有何奖励?
答:根据《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移民永久搬迁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富政发〔2006〕136号)、《富宁县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富宁库区移民永久搬迁以奖代补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富移指办发〔2006〕8号)、《富宁县移
民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对富宁库区移民永久搬迁以奖代补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富移指办发〔2006〕13号)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经移民搬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小组审核符合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移民安置条件的移民户均可享受移民永久搬迁以奖代补奖励政策。
符合享受奖励政策的移民户在5月31日前完成永久房建设并拆除临时房搬入永久房居住的,经指挥部检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移民户,每户奖励3000元;在6月1日至6月15日前搬入永久房居住并拆除临时房,经指挥部检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每户奖励2000元;在6月16日至6月30日前完成永久房建设并拆除临时房搬入永久房居住的,经指挥部检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每户奖励1000元。(详见附件 )。
(2)移民永久搬迁以奖代补政策于7月1日全部取消,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永久搬迁任务的不能享受以奖代补政策。(详见附件 )。
20.剥隘集镇移民永久房建设外墙装饰有何规定?
答:根据《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剥隘集镇迁建及剥隘小区房屋建设立面效果图的批复》(富政复〔2005〕235号)文件规定:剥隘集镇迁建房屋建筑风格以民族建筑特色为主,商贸街、临江路、文化路两旁的房屋外墙要求统一装饰风格,装饰费由县政符筹资补助每户5000元,以减轻移民的资金压力,加快库区建设步伐。集镇新址机关单位办公楼、住宿楼等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风格设计,外墙特色装饰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21.移民户在建永久房,但无临时房的是否可以享受搬迁奖励政策?
答:根据《富宁县移民搬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
确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移民永久搬迁以奖代补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富移指办发〔2006〕11号)规定,由工作队核实移民户居住永久房的地点,永久房必须具备入住条件,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租房居住的移民户必须将原临时房拆除并保证在20天内入住永久房,入住时间必须有工作队签字确认,并经检查组核实后,方可领取奖励(超时的不予享受);不建永久房的移民户不予享受政策。(详见附件 )。
22.符合享受有偿安置宅基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属是否可以享受搬迁奖励政策?
答:根据《富宁县移民搬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
确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移民永久搬迁以奖代补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富移指办发〔2006〕11号)规定,符合享受有偿安置宅基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属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统建临时房(含库区居住在统建临时房内的移民户),搬入永久房的可以享受奖励政策。(详见附件 )。
23.在剥隘建永久房,但没有临时房的是否可以享受搬入永久房的奖励政策?
答:根据《富宁县移民搬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
确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移民永久搬迁以奖代补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富移指办发〔2006〕11号)规定,移民户在政策规定时间内建好永久房并搬迁入住的,可以享受搬迁奖励政策。(详见附件 )。
24.有多处永久房,一处简易房,如何兑现奖励资金?
答:根据《富宁县移民搬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明确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移民永久搬迁以奖代补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富移指办发〔2006〕11号)规定,经指挥部人口审查小组审查,符合分户的移民户,现只有一处简易房的,同意给
予新分户奖励,但必须交清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费并按时搬入永久房和拆除临时房后才能享受。(详见附件 )。
25.符合无偿分配宅基地的有哪些类型?
答:根据《富宁县人民政府对富宁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审定富宁库区移民宅基地分配补充方案请示的批复》(富政复〔2005〕130号)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1)1999年9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移民搬迁办公室《关于禁止在百色水利枢纽云南库区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以下简称《停建令》)颁布前有公安派出所发给的库区有效居民户口簿,并且在库区旧址有住房的移民户(以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或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为依据),无偿安排一宗宅基地。
(2)《停建令》颁发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已结婚,分灶吃饭,经公安派出所登记分户后有库区有效居民户口簿,库区旧址有住房的新分移民户(以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或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为依据),无偿安排一宗宅基地。
(3)《停建令》颁发前,有库区户口并在库区旧址有住房(以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或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但《停建令》颁发后,整户户口已转出库区的,无偿安排一宗宅基地或者按剥隘集镇新址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地价每平方米150元给予经济补偿。
(4)《停建令》颁发前,有库区户口并在库区旧址有住房,《停建令》颁发后户主已死亡的,如有合法继承人(以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为准),无偿安排一宗宅基地。
(5)《停建令》颁发前,有国土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因受停建令的影响未建房的移民户,无偿安排一宗宅基地。
(6)《停建令》颁发前,在库区有多处宅基地的(以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为准),宅基地合计面积达不到90平方米的,补足90平方米,无偿安排一宗宅基地;大于90平方米小于180平方米的,按剥隘集镇新址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地价每平方米150元给予超出部分面积经济补偿;超过180平方米的无偿安排两宗宅基地,超出部分面积按成本地价每平方米150元给予经济补偿,如只要一宗(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以上标准给予补偿。移民户要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和宅基地分配安排。(详见附件 )。
26.符合有偿分配宅基地的移民户有哪些条件?
答:根据《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关于印发〈有户口无房产及新分移民户宅基地分配方案〉的通知》(富移指发〔2005〕83号)规定,具体条件有:有户口无房产户,即1999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移民搬迁办公室《停建令》下发前已在库区生活,有库区公安机关发放的长期居住户口薄,有实物指标手册,但无固定住房(以建设部门发放的房产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为准)的,可以分配一宗宅基地;新分户:一是兄弟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已结婚(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证件为准),已分灶吃饭,现在库区分户独立生活,有库区公安机关发放的常住居民户口簿,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在册的移民户,在库区无房产的(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为准),可以有偿分配一宗宅基地;二是1999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移民搬迁办公室《停建令》颁发前女方招女婿上门,有兄妹或者姐弟或者姐妹的,其兄妹或者姐弟或者姐妹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已结婚,配偶方已迁入户口,有库区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和库区公安机关发放的常住居民户口簿,现已分灶吃饭,仍在库区分户独立生活,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在册的移民户,在库区无房产的(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为准),只能有一人可以分配一宗宅基地。(详见附件 )。
27.有偿分配宅基地费用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关于印发〈有户口无房产及新分移民户宅基地分配方案〉的通知》(富移指发〔2005〕83号)规定,一是集镇部分(含随镇农村)根据不同的区位实行不同的价格标准收取宅基地场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成本费:原中学片区、一片区、商贸街、323线旁宅基地有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50元;二片区、三片区、四片区宅基地有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原小学片区、五片区下半段、七片区、九片区、十片区宅基地有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二是农村部分(后靠村和外迁村)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标准收取宅基地场地平整费。(详见附件 )。
28.有偿宅基地怎样进行分配?
答:根据《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库区移民安置指挥部关于印发〈有户口无房产及新分移民户宅基地分配方案〉的通知》(富移指发〔2005〕83号)规定,各移民户收到指挥部同意有偿分配宅基地的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各自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交费,并凭乡(镇)人民政府出据的收款收据参与宅基地分配。集镇(含随镇农村)有偿分配宅基地移民户的抽签工作由剥隘镇人民政府组织,涉及到有偿分配宅基地移民户的工作队要全力配合,共同参与;后靠村和外迁村有偿分配宅基地移民户的分配工作由各驻村工作队组织。(详见附件 )。
29.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偿分配宅基地费用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富宁县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指挥部关于明确库区机关单位和有偿分配宅基地移民户有关费用请示的批复》(富政复〔2005〕252号)规定,具体标准为:
(1)在集镇旧址无宅基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新址宅基地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收取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费;
(2)在旧址宅基地面积小于新址安排宅基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超出部分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收取基础设施成本费。(详见附件 )。
30.剥隘集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属有偿安
排宅基地分配须具备哪些条件?怎样收费和分配?
答:根据《富宁县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宁库区剥隘集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属有偿分配宅基地分配方案〉的通知》(富移指办发〔2005〕54号),具体规定如下:
(1)分配条件:1999年9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禁止在百色水利枢纽富宁县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下发前,配偶双方户口在集镇党政机关或街(组)内,其中一方属集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现仍在剥隘集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另一方没有正式工作的家属户。原已无偿取得宅基地的家属户不再安排。
(2)收费标准:根据集镇新址各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处理造价收取成本费:原中学片区、一片区、商贸街、323国道线旁宅基地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二、三、四片区宅基地标准为每平方米150元;原小学片区、五片区下段、七、九、十片区宅基地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
(3)分配办法:宅基地由各驻村工作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配偶户所在街组,如所在街(组)没有宅基地的则由集镇建设组统一调配。符合有偿分配的要按规定时间到补偿兑现组交清宅基地成本费,并凭补偿兑现组出具的收款收据参与宅基地分配,在此时间内未交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详见附件 )。
31.为什么要求移民到指定的地点反映来访情况?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32.为什么要求集体上访的移民派代表来反映,并且所派代表不能超过5人?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3.信访人对所提出信访事项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4.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35.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内容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36.信访人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上访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8.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39.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0.发生土地争议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1.如何使用土地补偿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42.对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3.农村村民一户能有多少个宅基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5.农村建设用地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6.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47.违法开垦土地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48.不按规定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谁?
答: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50.土地承包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5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52.承包土地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3.征用农户的开荒地如何补偿?
答:根据《农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禁止毁林开荒。对于《停建令》下达前开垦的荒地,属于淹没线下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规定,淹没区没有青苗补偿。
54.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的方针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如何规定水事纠纷的处理和执法监督检查?
答: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56.对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7.发生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8.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59.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60.可以随便侮辱他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 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61.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防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2.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63. 有哪些情形违反治安管理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64. 有哪些情形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65. 有哪些情形违反治安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具体有: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具体有: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具体有: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具体有: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0.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受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71.什么叫犯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72.什么叫故意犯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3.什么叫过失犯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74.什么叫犯罪预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5.什么叫共同犯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76.什么是主犯、犯罪集团、从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7.什么是扰乱公共秩序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8.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是指聚集三人以上。扰乱社会秩序,主要是指行为人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干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在一些机关、单位、团体门前和院内大肆喧嚣、哄闹;强占或封锁机关、单位、团体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营业场所、生产车间或者其他工作场所;围攻甚至殴打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等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是指起煽动、策划、组织、指挥作用的人。
79.什么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不听制止,坚持扰乱的;扰乱交通秩序,致人死亡、建筑物损坏和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殴打维持秩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等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0.什么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6条规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6条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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