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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经济商务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作者:富宁县经… 文章来源:富宁县经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8 9:14:47

       富宁县经济商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一、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局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为首问责任制。
   二、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本局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受来访、来电、来信时,要做到积极主动、热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要有良好的形象,体现我局机关的精神风貌。
   四、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及时认真负责办理。
   五、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股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本股相关承办人办理。
   六、对属于首问责任人以外股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相关股室负责人处理。
   七、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的,或违反有关制度规定, 推诿扯皮、 态度生硬、损害机关形象的,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处理。
   八、由局纪委会同有关股室负责检查、督促首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富宁县经济商务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对上级交办的事项,以及《富宁县经济商务局服务承诺制度》所承诺的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对企业提出的关于业务环节的政策问题的请示,承办股室必须自收到请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对需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政策及业务问题,有明确时限的须在时限内办结,无明确时限的须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四、对需要本局批准或转报上级部门的事项,须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或转报。
  五、对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涉及的股室须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意见呈报局领导。
  六、对商务流通、口岸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咨询,须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咨询者。
  七、对我局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或投诉件,凡能即时处置的,应在接到举报或投诉件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举报或投诉者署真实名址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查办结果;须立案处理的,应按有关程序处理。 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按照本局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局属单位正式行文要求转报的请示或其他文件,承办股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以本局名义正式对外行文的,从文稿(打印稿)送至局办公室核稿之日起,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对局领导的批办件,承办股室必须即接即办,尽快办结。
  十一、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有规定时限事项,必须按要求时限办结。
  十二、局办公室会同有关股室,按上述办结时限要求,对各项有关工作进行督办、查办。

                                      富宁县经济商务局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内容
   (一) 工作人员行为承诺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忠于职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严格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做到不渎职、不越权、不推诿、不徇私舞弊;
   3、 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不刁难、不拖拉、不弄虚作假;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滥用职权,廉洁自律,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吃、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丑恶现象;
5、对来办事或来访人员一律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句您好问候、一杯热茶请喝、一张椅子请坐”。 (二) 经商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受理承诺
   1、 企业或有关业务单位提出的与经商政策、业务相关问题的请示,应根据权限范围在规定时限内批复,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告知请示单位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
   2、 对需要转报上级部门批复的,应及时转报;需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应主动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结。
   3、企业或职工到本局咨询有关政策、业务事宜,有关股室应认真答疑;如需要办理请示、批复的,应告知其程序和有关手续。
  (三) 审批审核受理承诺
   1、 下级单位提交或有关部门转来的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审批审核项目,有关股室承办人员应及时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提供补充材料。
   2、 承办股室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审批审核的项目进行审查;涉及多个股室联审的项目,相关股室应主动协调,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统一意见。对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批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有关部门。
   3、 基层单位或有关部门在提出属本局受理的审批审核申请之前,到本局咨询有关事宜,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有关手续和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四) 举报投诉受理承诺
   1、 凡本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本局举报和投诉。
   2、 在接到群众举报或投诉后,凡能及时处置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举报或投诉者署真实姓名,要求答复的,应限时答复;情况较复杂的案件,无法及时办结的,需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向举报者或投诉人作出解释。
   3、本局干部职工必须一律为举报、投诉者保密,维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二、违诺处理
  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按照本局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诺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局工作人员服务不满或发现违诺现象的,可向本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6122150。

                   富宁县经济商务局政务公开制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执政的办事原则,全面提高经商部门决策过程、办事程序等方面的透明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1、在机关醒目处标明各股室,公开职能、责任、办事依据、程序和时限,作出明确的服务承诺制,接受社会广泛监督,方便群众。
  2、公开具体办事依据、纪律、程序、要求和时限,公开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姓名、职务和职责,公开有关事项的审批程序、规则、办理条件及所需相关资料和资格。
  3、公开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人员的身份和岗位职责。本局工作人员必须佩证上岗。
  4、公开热点问题。对成品油经营许可、企业技改、扶持资金等项目的审核转报及办理程序,企业申请进出口权审核转报及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转报及办理,酒类商品生产、批发许可证审核转报程序、旧货经营企业及旧货市场审核转报及办理程序,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核转报程序,易制毒特殊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审核转报程序,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新建技改和扩建的审核转报及办理程序、各项政策和规定等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示和公开。
  5、公开办事结果。凡上级领导或各有关部门交办、协办的事务,特别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在办结后,及时予以公开、反馈或上报,并听取、接受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失职追究制度
  一、失职追究制度是指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企业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
上的责任。
  二、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不管。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企业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5、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1、因失职造成危害或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由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分别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2、党内干部职工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3、非党员干部职工犯有失职错误的,参照上述第2款执行。

                  效能告诫制度

  行政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政府和局党委的决策,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分管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六)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诚的,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效能告诫书》。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发给《行政效能告诫书》。
  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由局党委予以通报批评;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优秀;效能告诫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被效能告诫四次的,除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外,调整工作岗位,并根据管理权限建议给予降职、降级处理,触犯纪律的,一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效能考评制度
  一、为提高机关效能,强化内部管理,科学评价本局工作人员的绩效,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根据《富宁县进一步推进党政效能建设的意见》(富效建字〔2006〕1号)制定本制度。
  二、考评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考评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局机关各股室(站)及其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包括:
  1、各股室(站):工作目标、履行职能(职责)、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四个方面。
  2、机关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四、考评的组织领导:考评工作由本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评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考评办法
  1、考核依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2、考评程序
  (1)个人自评;
  (2)股室(站)内部评价;
  (3)股室(站)外部评价;
  (4)局效能考核小组审核;
  (5)考核结果反馈。
  3、考核等次: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或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4、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公务员考核办法执行。
  六、考评结果的应用
  (一)效能考评结果作为股室(站)年度评优和工作人员评先的依据。
  (二)对于在效能考评中被考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者,要给予效能告诫。
  七、其他事项
  (一)因病、事假或非单位派出、学习等原因,请假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进行年度效能考评。
  (二)新调入的人员和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在岗时间未满6个月者,不参加年度效能考评,从下一个年度开始考评。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和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三、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申请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报备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不能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十二、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各股室(站)及承办人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局效能建设投诉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组织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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