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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富宁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营造城区良好的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为提高城市品位,树立良好的云南“东大门”形象,充分展现我县“柔情富宁,休闲壮乡”这一城市特色,经研究,决定对已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城区客运三轮摩托车依法进行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缔时间及时限 从2008年4月10日开始进行宣传,5月1日开始正式取缔,于2008年6月1日前全部取缔完毕。 二、取缔范围及对象:城区所有从事客运的三轮摩托车。 三、取缔原则:采取强制报废与补偿、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取缔。对于合法的客运三轮摩托车依法进行取缔,并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偿。三轮摩托车主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到县公安交警大队登记报废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无牌无证的客运三轮摩托车依法强制进行取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四、取缔,补偿,奖励办法及标准 (一)2008年5月31日以前达到报废期限的客运三轮摩托车,车主5月10日以前到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报废手续的,统一给予1000元/辆的奖励;5月10日以后到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报废手续的,不给予任何奖励。 (二)2008年5月31日以后达到报废的客运三轮摩托车,于2008年5月1日至5月10日到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报废手续的,按最高标准每辆车每月折旧费60元、每天补助生活费20元、每月退还保险费4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并给予每辆车2000元的奖励;于5月11日至5月20日到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报废手续的,按每辆车每月折旧费50元、每天补助生活费15元、每月退还保险费4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并给予每辆车1000元的奖励;于5月21日至5月31日到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报废手续的,按每辆车每月折旧费40元、每天补助生活费10元、每月退还保险费4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不予任何奖励。 (三)凡是2008年6月1日以前不到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客运三轮摩托车报废手续的视为弃权;2008年6月1日以后发现客运三轮摩托车在富宁县城区营运载客的,一经查获,由县公安交警大队强制收缴报废,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并视违法营业严重程度,按上限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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