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州驻富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富宁县“数字乡村”网站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六月二日
富宁县“数字乡村”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实际需要,加强对我县“数字乡村”网站的管理,规范网站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富宁县”数字乡村”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工作所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网站管理机构 第三条 “数字乡村”网站由富宁县农业局农经站统一管护,各乡(镇)设立专职网络管理员岗位,主要承担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上网发布、页面维护、更新、网络监控等工作。各乡(镇)领导负责审核批准上网内容。 第四条 富宁县农业局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省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的操作应用、网络设备和计算机软、硬件维护等技术工作,包括服务器维护和数据库维护,并报联络站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富宁县农经站。 第三章 网站内容设置 第五条 网站的总体栏目是根据网站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而设置的,由省信息中心统一设置。 第六条 根据不同时期和形势需要,以及各职能部门和单位需求,栏目设置可作适当调整,具体程序是由各乡(镇)提出增减栏目设置,以及添加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网页链接建议,经县农业局领导审批后,网管人员具体实施。
第四章 网站设备管理 第七条 网络设备管理指对接入网络的通信主干设备、公共服务器、数码相机、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八条 网络的主干通信设备、网络线路、公共服务器及其它公共设备由省信息中心统一管理。 第九条 接入网络的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由该设备的责任人员负责管理,并在各乡(镇)备案。 第十条 信息中心对入网设备的名称、入网软硬件配置、入网接入端口和安装的软件实行统一规范和管理,不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
第五章 网站维护制度 第十一条 网站动态信息栏目内容的更新,由各乡(镇)网站管理员整理内容后,根据相关的信息发布程序,更新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网站静态信息栏目内容的更新,由各相关部门组织材料,提供电子文档,由各乡(镇)网站管理员负责编辑,不定期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网站动态及静态信息栏目内容的更新,由各成员单位组织材料,提供电子文档,由各乡(镇)网站管理员负责编辑,不定期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上网发布实行专人管理,由各乡(镇)指定网站管理员负责对“数字乡村”网站每日信息的更新。 第十五条 各栏目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编排。 第十六条 网站各栏目的上网信息由乡(镇)主管领导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经乡(镇)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的信息由专人组织上网发布。 第十八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网站内容的时效性,上网信息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网站管理员每天监控网站的运行状态。对于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联络站领导汇报,避免泄漏秘密,造成损失。 第六章 网站信息备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备份分为原始信息的备份和编辑完成的备份。原始信息的备份是为了保证信息采编工作的可回溯性,即能够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找到信息的来源和问题的根源所在;编辑完成的信息备份主要是为了防止加载或其他因素导致的信息丢失,用于迅速恢复。这两种备份共同保证了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 原始信息备份。第一项,从互联网获得的信息内容,必须对原始文档在本机上进行备份。本机备份必须至少保存半年内的原始文档,半年后可根据个人需要进行整理删除。第二项,从其他介质采集到的信息,如各站所的工作简报、图书、期刊、内部资料、光盘等,应该妥善保管原始介质,以备今后查验。 第二十三条 信息采编在完成后,应对生成的用于信息加载的数据文件在本机进行备份,期限为最少半年,半年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删除。
第七章 网络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网站所有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审核,由网管员进行初审,然后递交乡(镇)主管领导审阅,经审查同意,网管员方可将信息上传。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需更新或发布的图文资料,经报请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网站管理员在网站后台管理平台上对外发布,并由网管员做好信息发布记录(包括信息内容,发布时间,操作者,主管领导签字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乡(镇)主管领导审批擅自发布到网上,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落实好保密防范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网站的技术维护人员有责任负责电子邮件举报人员及内容的保密。 第三十条 由省信息中心负责保密工作的技术支持。专人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的操作和应用,登录口令不得转告或泄漏予他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数字乡村”网站安全的活动: (一)窃取“数字乡村”网站管理帐户及口令的; (二)未经允许,对“数字乡村”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数字乡村”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任何用户未经网络中心授权,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建立网络信息处理系统和占用网络资源; (六)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七)其他危害“数字乡村”网站安全的。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富宁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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