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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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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名称:农氏丰滥伐林木案(富林草罚决字〔2024〕20号)

二、案件情况:2022年8月,农氏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周某标用油锯和柴刀将其位于富宁县谷拉乡新村村民委新村小组小地名白安淀自家林地内的栎类林木采伐后种植桉树。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采伐伐区面积1.511公顷(22.66亩),采伐林木株数411株,合计立木蓄积量为20.7959立方米(出材量11.6462立方米)。由富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明后以农氏丰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至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因农氏丰涉嫌滥伐林木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经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不予起诉于2024年8月1日以《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富检刑行意[2024]14号)将农氏丰涉嫌滥伐林木移送至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予以立为行政案件查处。

三、法律依据:农氏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林政资源类第2项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的规定及《关于涉案采伐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富发改价格[2024]232号)认定价值,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四、处罚结果:1、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三倍的株数即1233株;2、处以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零伍拾元整(¥:2050.00元,即410元×5倍=2050元)罚款。

五、处罚时间:2024年10月21日

 

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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