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政规〔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富单位:
现将《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文政办发〔2019〕114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为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助。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按照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第二章 参保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即被征地农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将给予参保缴费补助:
(一)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
(二)土地被征后(数次累计征地),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不含0.3亩)或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含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
(三)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
(四)非在校生的;
(五)非服役人员;
(六)户籍在本县的;
(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参保对象:
(一)已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安置军人)或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在企业就业并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的,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四)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五)未经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
(六)其他不应当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
第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补助年限。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度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保费补助,之后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二)补助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35%。
第八条 参保缴费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含15年),被征地农民必须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完缴费义务以后,才可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不能用参保缴费补助作为被征地农民代缴养老保险费,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中断缴费的,断保期间不予享受补助。
第九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满15年,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后按月发放。死亡后按相应计发办法发放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
(二)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第十条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参保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5年及以上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以个人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每年可申请一次缴费补助,补助年限为15年。参保人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二)参保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愿意往后延长缴费年限满15年的,政府补助部分相应后延,以个人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政府补助,累计补助15年。此类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补助年限未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补足。
(三)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按先缴后补办法执行,政府补助部分直接划拨到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军入伍的,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退出现役后符合参保对象的,本人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补助。被征地农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其在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期间,不得享受政府补助,服刑期满符合参保条件的,本人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补助。在册人员中未满16周岁的农民、在校学生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后按程序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
第十二条 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转换的,已补助年限互认并抵消。参保人员退保、转保按社会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助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政府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书》;
(二)《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表》;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据;
(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缴费补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填写《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书》和《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表》,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后,在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为《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汇总表》,公示无异议后,村小组签字盖章后送村(居)委会。
(二)初审。村(居)委会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将相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人员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以乡(镇)为单位上报《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汇总表》《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书》和《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表》及相关申报材料送县自然资源局、农科局审核。
(四)终审。县自然资源局、农科局审核无异议后确认盖章报县人社局。
(五)补助。县人社局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报送的材料办理参保缴费补助。
第五章 政府补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五条 凡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存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在征地过程中,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及措施不落实的,相关部门不予出具社保意见、不得报批征地。
第十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用于化解参保人待遇增长和长寿风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从财政性资金中予以补足。
第十七条 认真抓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清欠工作,列出清欠计划,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清欠资金逐年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收支两条线运行,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县纪委县监委、县审计局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组织保障及职责
第二十条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投入,配齐配强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负责协调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动员参保工作;组织村组做好享受缴费补助、养老补助人员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做好《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书》和《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或缴费补助人员的确认、审核、统计、上报工作。
(二)县人社局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政策,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办理补助手续,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发放以及核算、统计等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在土地征收报批环节将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书》和《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表》的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划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基金的及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五)县农科局负责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提供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书》和《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六)县水务局负责做好享受补助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认定。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挪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农科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办理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确认的;
(二)在确认过程中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人员确认为政府补助对象的;
(三)未妥善保管确认证据材料、档案,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政府补助和有关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支付相关待遇的;
(三)丢失或者篡改补助记录、待遇支付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套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补助或者支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18日印发的《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暂行)》(富政办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书
2.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表
3.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确认汇
总表
附件1
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申请书
申请人(被征地户主):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县 乡(镇) 村(居)委会 村小组。
申请事由:我家原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耕地面积 亩,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 亩,最后一次被征地时户籍在册 人,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为 亩,现户籍在册 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及《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户现户籍在册 人应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补助,请有关部门给予批准办理为谢!
特此申请。
附件2
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表
(以户为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土地 户主姓名 |
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数 |
原有耕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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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址 |
乡(镇) 村(居)委会 村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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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以来共被征耕地面积(亩) |
最后一次被征 地时家庭成员数 |
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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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以来历年征地 情况 |
被征地时间 |
被征地项目名称 |
征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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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数 |
征地后失地类别(√) |
□完全失地 □大部分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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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参保条件家庭成员 |
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最后一次被征地时是否在册 |
现户籍是否在册 |
是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是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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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
村民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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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签字并按手印): |
负责人(签字并按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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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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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意见(签章): |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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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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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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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
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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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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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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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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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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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1.完全失地是指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大部分失地是指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2.须提供户口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各1份;3.本表一式四份,乡(镇)、县自然资源局、农科局、人社局各一份。
附件3
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格确认汇总表
乡(镇)(签章):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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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居)委会 |
居民 小组 |
最后一次被征地时间 |
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亩) |
被征地户主 姓名 |
户主 身份证号码 |
被征地人员姓名 |
性别 |
被征地人员与户主关系 |
被征地人员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
失地类别 |
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政府缴费补助标准 (元/年) |
联系电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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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失地 (√) |
大部分失地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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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村小组审核人: 村委会审核人: |
乡镇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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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完全失地是指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基本失地是指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2.本表一式四份,乡镇、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部门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