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和《云南省国资委等7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国资财管〔2022〕68号)精神,按照《文山州国资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落实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国资发〔2022〕8号)要求。为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减免国有经营性房屋房租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富宁县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为2022年全年,减免3个月。
三、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承租富宁县内国有经营性房屋(以下简称“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确定的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四、实施口径
(一)2022年对县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
(二)富宁县国有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在富宁辖区外有经营性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县外国有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在我县境内出租房屋的,可参照本通告执行。因减免租金影响国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可视同利润处理。
(三)2022年度内实施主体的同一经营性房屋,同一租户累计减免时间不得超过相应的减免期限,即减免3个月;不同租户累计减免时间不得超过相应减免期限的两倍,即减免6个月。
(四)间接承租实施主体经营性房屋,且转租方和承租方均属于本通告规定的适用对象,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方将减免政策落实到实际承租方。
(五)实施主体可采取减免租金、延长租期、退还租金等方式落实减免政策,减免只针对租赁合同中2022年的相应月份,合同期限不足的按实际月份执行。
(六)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七)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办理流程及相关事宜
(一)出租方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减免政策办理通道、流程、证明材料清单、申请截止时间等事项,并通过公告、网络、电话等方式告知承租方。
(二)承租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其中间接承租的,由转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提出减免申请。
(三)出租方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后,签订减免协议实施减免,并留存必要档案资料备查。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出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出租方为县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自行核准并负责解释说明。
(五)各实施主体要合理确定适用对象提交减免申请的截止时间,本通告下发之日前符合减免条件的,于8月31日前完成,通告下发后符合减免条件的,签订合同时一并减免,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将减免政策落实到承租方。
(六)相关政策解读请按职能与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联系。
县财政局联系电话:3022325、6130100。
县税务局联系电话:6122654。
特此通告。
2022年7月24日